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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章程

作者: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   日期: 2011-12-16 19:18:55   来源:  中国城郊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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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章程

Articles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Suburban Economic Studies

20111127日在全国城郊经济第六届二次年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名为: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Suburban Economic Studies,缩写为CASES

第二条  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城郊经济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由从事城郊经济研究和教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城郊经济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批准参加,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紧紧围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双百方针,组织和动员从事城郊发展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城郊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改革方面的研究,探索我国城郊发展的规律及其在国民经济总体发展中的功能、作用,研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前景,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服务,为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城郊经济学科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北楼424室,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城郊经济研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各市城郊经济研究单位、政策研究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和个人间的横向交流活动,并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协作攻关,发现和评选优秀成果和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组织城郊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为有关领导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接受并组织力量完成有关部门委托的调查研究任务和课题;

(四)开展咨询工作和各种服务事业,举办各种讲座,学术报告会,培训班,普及城郊经济理论知识。

(五)编辑出版《城郊发展》期刊及各种城郊经济的资料汇编,学术著作。

 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作用,办好《中国城郊网》。

(六)举办为城郊经济工作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城郊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从事城郊经济研究和教学的机构和团体、各地城郊经济研究会(包括筹备组)、各地从事城郊经济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登记、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从事城郊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实际工作的人员,具有独立研究能力和相当学术水平,提出较好的研究成果,或热心参加本会研究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同志和离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批准、登记,成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郊经济研究领域或在城郊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通过参加本会的活动,有利于促进城郊发展、城郊研究和推进城郊地区与本单位实际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或由本会在申请人所在的地级市中的常务理事审查同意并推荐报本会办事机构审议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批准,到召开理事会时再申报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制作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承担研究课题、优先得到本会的刊物、资料和信息;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培训和其他学术活动,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对外交流;

(四)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并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宣传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城郊经济工作者,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购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地会员按一定名额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可直接聘请著名经济学家和热心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为总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研究会的工作和学术研究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可直接邀请部分学者、专家和在城郊发展中有特殊业绩的区县、乡镇、农村的领导为特邀会员参加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并批准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与修改研究会章程;

(四)审议并通过研究会聘请的总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科院并民政部社团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确定年度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研究会工作重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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